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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
2008-04-15 12:31  文章来源:迎江工商分局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    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
    (二)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

    (三)公司章程;

    (四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    (五)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
    (六)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
    (七)载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姓名、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;

    (八)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
    (九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
    (十)公司住所证明;

    (十一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 

 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    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
    (二)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
    (三)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
    (四)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
    (五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    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,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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